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段厚。簯畲蟪潭冉档屯斗行膮⒓哟砣嗽V訟的成本
中證網訊(記者 周松林)投服中心日前發(fā)布《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特別代表人訴訟業(yè)務規(guī)則(試行)》(以下簡稱《業(yè)務規(guī)則》),明確了該中心參加特別代表人訴訟活動的相關規(guī)范。對此,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復旦大學司法與訴訟制度研究中心主任段厚省8月3日表示,《業(yè)務規(guī)則》標志著我國證券民事賠償特別代表人訴訟的制度架構正式搭建完成。
段厚省介紹,我國代表人訴訟制度最早出現在1991年民事訴訟法中,包括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和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兩種樣態(tài),之后沿襲至今,分別規(guī)定在現行民事訴訟法第53條和54條中。但是由于民事訴訟法對代表人訴訟制度的規(guī)定籠統抽象,以及代表人訴訟在實踐操作上所具有的內部運行機制和外部社會環(huán)境的復雜性,導致這一制度適用極少,幾乎處于休眠狀態(tài)。但是,從我國這些年證券市場發(fā)生的侵害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事件來看,又亟需激活這一制度,以維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交易秩序。在此背景下,《證券法》第95條就證券民事賠償代表人訴訟制度做了專門規(guī)定,其在第三款又創(chuàng)新性的規(guī)定了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賦予投資者保護機構以特別代表人身份提起證券民事賠償代表人訴訟的資格。但是《證券法》上的規(guī)定仍然比較籠統概括,需要有更為具體的規(guī)則與機制與之配套,才能使這一創(chuàng)新制度走入實踐,實現立法目的。本次最高人民法院出臺有關證券代表人訴訟的司法解釋,就是對民事訴訟法和證券法相關規(guī)范要求的呼應。為履行前述立法所賦予的職責,并回應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的要求,投服中心經過充分論證,出臺了專門的業(yè)務規(guī)則,為證券民事賠償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的體系建構添上最后一塊脊瓦,標志著我國證券民事賠償特別代表人訴訟的制度架構正式搭建完成。
段厚省表示,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所涉及的受害者往往數量眾多,如果通過普通的訴訟程序進行訴訟,成本巨大,耗時亦久,受害者要真正接近正義,殊為不易。即使依普通的代表人訴訟制度展開程序,法院要直接和眾多原告打交道,在程序的推進上也因當事人意志多樣和利益復雜而倍增其艱難。但是在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下,大量復雜而艱難的工作將由投服中心這樣一種既具有證券交易知識上的專業(yè)性又具有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之公益性的機構來承擔,法院審理時的程序復雜性和受害者的訴訟成本將會顯著降低,訴訟效率將獲得顯著提高,從而掃除證券民事賠償代表人訴訟所面臨的種種障礙,為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維護證券市場交易秩序,實現民事訴訟法和證券法相關制度的立法目的,鋪平道路。
段厚省強調,需要指出的是,投服中心是證券投資領域專門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公益機構,所以有關特別代表人訴訟的所有制度和規(guī)則,都應當在維護公共利益這一目的下展開。在這樣一種指導思想下,應當最大程度地降低投服中心參加訴訟所付出的成本,最大可能地減少投服中心提起訴訟所遭遇的障礙,最大可能地促進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的實現。例如在訴訟費用上要能免則免,在案件的地域管轄上要最大可能地便利投服中心參加訴訟,在級別管轄上要最大可能地使案件在更為專業(yè)和審判能力更強的法院進行審理,在事實調查方面要最大可能地降低投服中心的證明負擔和增加投服中心調查取證的能力,在程序權限上要賦予投服中心更大的決策自由,等等。因此,未來最高法院司法解釋、有管轄權的法院出臺的訴訟規(guī)程以及投服中心自身的業(yè)務規(guī)則等,都還有著進一步探討和改進的空間。